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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7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7/15
- 違規日期
- 2019/05/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9日至該廠查核,現場查核情形茲分述如下: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貯留)之貯留水量範圍為59~140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澆灌)之回收使用水量範圍為60~144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領有之許可文件(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70-01號)登載貯留水量及回收使用水量之核准量均為57 立方公尺/日;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永安路一五、一五之一、一六之六、一六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