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保利畜牧場(待整併)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保利畜牧場(待整併)

文號
30-107-10001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10/11
違規日期
2018/07/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罰鍰金額
NT$1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107年7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牧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98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88毫克/公升,最大限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09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再會同業者代表督察發現,該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累計水量讀數;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50條、第53條、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庄段二四八地號,東庄段二八三地號,東庄段二八四地號,東庄段二六○地號,東庄段二八六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洽興村豐平路12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