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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40016
- 處分日期
- 2020/04/13
- 違規日期
- 2019/1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8日11時13分至本市鳳山區博愛路立人街83巷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從事維新陸橋拆除工程,並使用破碎機及挖土機作業,現場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造成明顯塵土飛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一九號一二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立人街83巷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