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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805263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12/15
罰鍰金額
NT$12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復於111年4月22日15時45分至測量地點經量測均能音量為84.2分貝,背景音量為65.1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已逾本市噪音管制法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裁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12/15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復於111年4月24日10時55分至前次測量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4.8分貝,背景音量為61.2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已逾本市噪音管制法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裁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04/2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人員於111年3月17日9時46分至9時55分於高雄市鹽埕區瀨南街與大有街口,經量測均能音量為81.7分貝,背景音量為59.1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已逾本市噪音管制法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裁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2/04/06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11年2月16日9時10分前往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城中城大樓週遭路口(大有街與府北路口、大有街與鹽埕街口)稽查,發現該址正進行建築物拆除清運工程,該工地雖有架設防塵網,惟施工作業區內無足量水車、水線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塵土飛揚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2/2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時間於109年9月11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且未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10/21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上址工區泥漿污染路面,造成行人不便。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4/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8日11時13分至本市鳳山區博愛路立人街83巷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從事維新陸橋拆除工程,並使用破碎機及挖土機作業,現場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造成明顯塵土飛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11/01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機車(車號:L78-586)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07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8/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03月26日23時45分前往測量地點稽查時,發現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正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從事路面鋪設作業,已違反本市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8/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05月24日23時30分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正使用動力機具(挖土機)從事路面鋪設作業,已違反本市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6/0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4月4日12時06分前往本市鳳山區自強陸橋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使用挖土機進行施工作業,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5/3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4月12日7時32分前往本市鳳山區自強陸橋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使用重機具(挖土機)進行施工作業,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