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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80023
- 處分日期
- 2019/08/20
- 違規日期
- 2019/01/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於106年11月19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相關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並限期於107年6月11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後經本局於107年6月19日環事字第1070058157號函同意貴公司展延並限期於107年9月11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惟本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依限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07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8年1月16日再次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違規情形完成改善,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於上開限期改善內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請於本案完成改善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三九八巷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富強路二段398巷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