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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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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1/19
- 違規日期
- 2018/03/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水採樣點採取放流水水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11.4(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範圍為6~9)、銅為3.16mg/L(放流水標準銅為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53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酸鹼廢水(原廢水編號:WM02)廢水經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2.8,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pH值4~7);檢測鎳為186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0.001~50mg/L)。三、氰系貯槽(原廢水編號:WM03)廢水經檢測氰化物為150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1~110mg/L);檢測鎳為4.61mg/L,惟未登載於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四、經查製程作業將自來水經RO設施處理產水後,使用於製程水洗作業,惟自來水之用水來源種類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登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16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台端(即銳縉電鍍工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即銳縉電鍍工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八弄一之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8弄1之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