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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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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11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違規日期
- 2024/01/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所屬新營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於113年1月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九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後壁區竹新里新厝6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