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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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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9/12
- 違規日期
- 2024/05/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5月23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結果:pH值為5.8,未符合排放水質排放標準(pH值為6-9),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5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pH值,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臺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