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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08
- 處分日期
- 2023/11/09
- 違規日期
- 2023/09/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7,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54倍、懸浮固體為1,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66倍及生化需氧量為28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2.58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78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漢路漢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漢路漢二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