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1-107-11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1/29
- 違規日期
- 2018/10/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永春企業社司機劉勝清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含水磚角混合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司機於107年11月2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永春企業社指派載運,是車子證明文件剛好沒有帶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東區東南街五三巷六弄一四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二段99巷旁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