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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文號
23-104-10000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5/10/14
違規日期
2015/06/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1.之規定,限期於104年7月9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又於104年7月31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缺失記點8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保華路、鳳南路
統一編號
2603911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