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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8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8/19
- 違規日期
- 2019/05/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9日派員執行陳情案件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0269-0032地號(即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工廠登記範圍外後方堆置場)進行露天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土石、砂土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量測堆置物體積達約7千立方公尺以上,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即「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之條件,是上述堆置場未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即逕行堆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