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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90022
- 處分日期
- 2018/09/10
- 違規日期
- 2018/07/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107年7月10日督察時,該公司已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混凝土拌合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查未依規定每日記錄M01之碎石機(E002)累計用電量、自動灑水設備(堆置場)累計用水量,及M02之袋式集塵器操作壓降等,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二、另查該公司未清楚標示廢水處理設施單元名稱與收集、處理等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專用回收使用水量及放流水量計測設施之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三、該公司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無機性污泥(D-0902),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設施,且無機性污泥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屏東市安鎮里和生路三段九九三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屏東市安鎮里和生路三段九九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