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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一廠

文號
20-107-020009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02/12
違規日期
2018/01/1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該公司大安瀝青廠於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段1-51地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市府環空設字第0419-00號),案經本局於107年1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公司大安瀝青廠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7年01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頂安里東西三路一○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段1-51地號
統一編號
2206985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