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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2/24
- 違規日期
- 2018/10/19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07年1月檢送第2區(廣停)改善完成報告書中呈現105年7月25日放流水檢測結果中化學需氧量(測值為123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顯與所提「苓雅區苓港段1地號等28筆土地、苓西段273地號及苓西段291地號等3處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該場址)」土壤污染控制計畫第二次變更(本局104年8月核定)內容(略以):「執行期間定期檢驗水質:...,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不符;且於106年11月14日及107年5月2日所提送執行進度報告中放流水檢測項目中,均未執行油脂項目的檢測,與該場址第三次及第四次變更控制計畫(本局106年4月及107年3月核定)內容(略以):「放流水檢測項目:...油脂、TPH」不符;本局107年10月29日至該場址查核時,貴公司無法提出前述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宏南里左楠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苓港段1地號等28筆土地、苓西段273、291地號等3處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