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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3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3/04
- 違規日期
- 2023/12/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7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97A0921)官田廠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及堆置場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531-00號、第D1143-00號),經112年12月11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前往督察,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理辦法),查核貴公司土石堆置區:(一)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違反逸散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二)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違反逸散管理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三)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舖設粗級配或粒料者,舖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百分之八十,違反逸散管理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四)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逸散性污染物質,造成髒污致路面色差,違反逸散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7條第5款、第8條第7款、第9條第1款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