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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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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04
- 處分日期
- 2022/08/02
- 違規日期
- 2021/09/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廠區2、3樓層所產生活污水管線逕接至地面雨水收集孔洞並由逕流廢水口RD01排出,生活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8月31日前檢具廢污水與雨水分流收集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