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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4-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5/01
- 違規日期
- 2025/02/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11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作業,另於114年2月1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至貴事業營運紀錄存放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OO巷O弄OO號督察,大門關閉,無人在現場,以電話與負責人楊OO聯繫,其告知人在中部,不方便趕回高雄,後與其約114年2月17日到案說明,表示黄聖潭合作擴展業務已超過5年,因廢食用油回收業務生意不好,於113年5月至11月由楊森帆負責廢食用油回收業務、黄聖潭負責廢棄物清除業務,OOO-US壓縮車是黄聖潭買的,以貴事業名義登記,OOO-US壓縮車司機由黄聖潭指派,但是王雍容(黄聖潭妻子)會告知OOO-US壓縮車出車、網路申報等情形,楊森帆會定期上網核對該企業社進焚化廠申報結果(月申報總量),貴事業其清運車輛OOO-US每星期清運之廢棄物數量約4-5公噸及廢食用油過濾後產出含過濾網之油炸廢棄物每星期僅約300-500公斤,惟貴事業清運車輛OOO-US於113年9月至10月期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GPS軌跡至臺南市仁德區甘厝段OOO、OOO地號載運廢棄物,與貴事業113年5月至11月期間營運紀錄未申報該處,明顯申報不實,貴事業未依規定如實申報廢棄物來源、數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