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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70022
- 處分日期
- 2024/08/02
- 違規日期
- 2024/06/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由代理人陳一成代理,因代理屆滿前15日內未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本局於113年5月8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334114800號函(附裁處書及限改通知書)告發,並限期於113年6月11日前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惟貴公司於限期改善屆滿前仍未完成改善,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辦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