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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春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16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5/08
違規日期
2020/03/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李明春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73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0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91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80030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九三九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93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