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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違規日期
- 2022/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進行操作參數量測,發現初沉槽2(T01-2)與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之導電度相差甚大(初沉槽2導電度10,000μS/㎝、中繼槽(T01-3)導電度4,120 μS/㎝、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導電度4,840μS /㎝),經現場詢問事業代表王振宗說明,其坦承於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4)、慢混槽(T01-5)、化學沉澱槽(T01-6)、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慢混槽(T01-8)、化學沉澱槽(T01- 9)、放流槽(T01-10)注入地下水稀釋。當日亦將上述各廢水處理單元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呈現初沉槽2(T01-2)之水質特性(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 (COD)、懸浮固體(SS)、重金屬總鉻、銅、鎳)與 中繼槽(T01-3)之水質特性差異甚大外,且自中繼槽 (T01-3)起各廢水處理單元之各項水質項目濃度驟降,檢測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足證貴公司代表所述於廢水處理設施之稀釋行為屬實,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2.廢水未經處理之原廢水於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之行為部分部分: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已於稽查當時命該公司停止稀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