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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食品廠

文號
20-113-10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4/10/01
違規日期
2022/12/0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臺端(即:大同食品廠)所屬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應每年實施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項目定期檢測乙次,按檢測頻率分級規定屬第三級且應完成檢測期間為第3季(7至9月),惟臺端(即:大同食品廠)至遲於111年12月1日(第4季)始完成今(111)年度排放管道(P001)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項目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尚未完成。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將軍里將軍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將軍里將軍一五○號
統一編號
9760504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