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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19
- 處分日期
- 2021/06/30
- 違規日期
- 2021/01/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2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岡山廠督察,發現貴公司岡山廠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惟其利用沉水馬達與蛇形管從廠內製程區脫脂槽,抽出事業廢水排放至廠後方水溝,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2.8且廢水中懸浮固體148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721mg/L(最大限值100mg/L)、總鉻461mg/L(最大限值2mg/L)、銅5.82mg/L(最大限值3mg/L)及鉛濃度1.72mg/L(最大限值1mg/L)未符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二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