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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10025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違規日期
- 2023/1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2年9月8日以DA/12/126/X4338報單號碼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1批,計4個貨櫃,重量為101,80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8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本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該批出口貨物外觀為廢太空袋,夾雜廢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非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本局112年11月1日中市環廢字第1120125325號函(裁處書字號:40-112-110001)依法處分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27日前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規定提出前揭廢棄物清運計畫,經本局核准同意後,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事宜。惟經本局112年12月25日複查結果,確認貴公司屆期仍未提出廢棄物清運計畫,違規情形未完成改善,本局依法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二段四五八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二段四五八巷三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