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3681143
共 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6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21日會同臺中關及宇瀚國際公司人員至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貨物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貨櫃內容物為太空袋裝打包,內裝物為塊狀廢塑膠及廢泡棉(EVA材質),部分下層夾雜廢木板、廢紙、廢鐵條塊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D-0299),非屬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並應依同辦法第18條之1規定辦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23日會同臺中關及宇瀚公司委託人至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貨櫃集散場辦理現場查驗,貨櫃內容物為太空袋裝塊狀廢塑膠,夾雜廢木材、廢橡膠、廢棉布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棄物,非屬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輸出許可文件,逕行輸出上開廢棄物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並應依同辦法第18條之1規定辦理。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報運出口「PLASTIC WASTE」一批(報單號碼DA/BC/13/126/X5327),計2只貨櫃(櫃號APHU6590488、CMAU4999583),經查驗結果,貨物以太空袋包裝,檢視上層放置雜色塊狀、片狀、條狀等大小、型態不一發泡廢塑膠(EVA塑膠材質),下層則混雜有廢木材、廢紙、廢棉布、廢玻璃紙、石頭等非廢塑膠物,判定該貨物為廢塑膠混合物(D-0299),非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範疇,惟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出該批事業廢棄物。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查該公司分別於113年9月23日、24日及25日以報單第DA/AA/13/126/X5376號、DA/AA/13/126/X5386號、DA/AA/13/126/X5353號、DA/AA/13/126/X5351號、DA/AA/13/126/X5345號、DA/AA/13/126/X5411號、DA/BC/13/126/X5410號、DA/BC/13/126/X5478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WASTE合計19只貨櫃,總重量共31萬8,440KGM。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1月14日會同臺中關、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該公司、量明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育洲,下稱量明公司)及報關行等單位,分別至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貨櫃集散站(下稱建新貨櫃站)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下稱中國貨櫃站)執行督察結果,該公司連○○及量明公司林○○均表示2處貨櫃站中合計19只貨櫃,內容物樣態均一致,並同意只開啟部分貨櫃查驗,其中於建新貨櫃站開啟編號CXDU2268610貨櫃查驗,中國貨櫃站開啟編號TLLU4008460貨櫃查驗。該2只貨櫃中外層物件均以太空包袋裝填,內層物件則以塑膠膜捆裝,經查驗結果,此2只貨櫃內裝之太空包袋上層為塊狀廢塑膠及廢泡棉(EVA材質),部分下層夾雜查有廢木材、廢布、廢紙、廢玻璃、廢插座套件、廢3C零件及連接線、廢地板裝潢材、廢拖把(含金屬套件)、廢電線、廢皮革等雜物,非屬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項目,該公司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2年9月8日以DA/12/126/X4338報單號碼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1批,計4個貨櫃,重量為101,80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8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本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該批出口貨物外觀為廢太空袋,夾雜廢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非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本局112年11月1日中市環廢字第1120125325號函(裁處書字號:40-112-110001)依法處分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27日前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規定提出前揭廢棄物清運計畫,經本局核准同意後,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事宜。惟經本局112年12月25日複查結果,確認貴公司屆期仍未提出廢棄物清運計畫,違規情形未完成改善,本局依法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11/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2年9月8日以DA/12/126/X4338報單號碼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SCRAP」1批,計4個貨櫃,重量為101,80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18日會同臺中關及貴公司人員至本市清水區中國貨櫃場10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辦理現場查驗結果,該批出口貨物外觀為廢太空袋,夾雜廢紙、廢塑膠袋、廢塑膠管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非屬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出口應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