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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11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違規日期
- 2022/08/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保署於111年8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公司於空地上堆置大量以大空袋盛裝之廢爐渣、廢塑膠、非 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和物、廢橡膠及紡織污泥,惟貯存地 點、容器均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 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6條第1 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與第10條第1項第1款。另查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以廢塑膠、廢橡 膠及紡織污泥作為大型移動床式鍋爐之輔助燃料,惟現場 鍋爐銘牌標示蒸氣量僅9.5公噸/小時,未符合共通性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 三:(大型移動床式鍋爐蒸氣量需大於13公噸/小時);另勾稽 貴公司110年8月至111年6月期間輔助燃料申報使用量,除1 10年9月及111年1月外,均超過總燃料使用量之50%,未符 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紡織污 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四、運作管理:(二)直接再利用於 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2.紡織污 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 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50%規定。以上情形分別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永翔路八之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永翔路8-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