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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2/04
- 違規日期
- 2024/12/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之31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153-01號),經本局於113年12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非屬連續自動紀錄,11月份僅有4天書面紀錄,未符合每日記錄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1次之規定;另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66條規定。2.貴公司已於114年1月23日源字第1140123001號函檢具廢水處理設施之每日操作紀錄影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八五之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公館里安眉路85之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