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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鳳林遊憩區)

文號
30-114-050005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5/05/28
違規日期
2025/03/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貴單位114年3月26日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變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審查貴單位業於114年1月16日完成負責人異動作業,惟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許可基本資料變更,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鳳林鎮長橋里忠一路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鳳林鎮長橋里忠一路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6/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