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違規日期
- 2018/07/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鉛蓄電池回收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經本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廠內雨水之收集滯留池導電度為大於20,000us/cm,另於貴公司大門前方之雨水溝量測其導電度亦大於20,000us/cm。依廠內外水體導電度之量測比對結果,廠外雨水溝之水體屬貴公司所排出,爰此,貴公司未經經濟部工業局民雄(兼頭橋)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將作業廢水排放至工業區之雨水下水道。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三路六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三路6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