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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違規日期
- 2018/06/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平鎮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6181-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平鎮廠)進行防制設備洗滌塔(A501)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檢測,檢測時防制設備(A501)前端污染源操作中。檢測結果洗滌塔(A501)處理效率(削減率)為15.1%,與操作許可證(頁次8/17)所核定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50%)不符,貴公司(平鎮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貴公司(平鎮廠)107年11月6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南豐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南豐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