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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9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違規日期
- 2022/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進行操作參數量測,發現初沉槽2(T01-2)與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之導電度相差甚大(初沉槽2導電度10,000μS/㎝、中繼槽(T01-3)導電度4,120 μS/㎝、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導電度4,840μS /㎝),經現場詢問事業代表王振宗說明,其坦承於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4)、慢混槽(T01-5)、化學沉澱槽(T01-6)、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慢混槽(T01-8)、化學沉澱槽(T01- 9)、放流槽(T01-10)注入地下水稀釋。當日亦將上述各廢水處理單元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呈現初沉槽2(T01-2)之水質特性(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 (COD)、懸浮固體(SS)、重金屬總鉻、銅、鎳)與 中繼槽(T01-3)之水質特性差異甚大外,且自中繼槽 (T01-3)起各廢水處理單元之各項水質項目濃度驟降,檢測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足證貴公司代表所述於廢水處理設施之稀釋行為屬實,綜上,貴公司自中繼槽(T01-3)開始將地下水注入各 廢水處理單元(除初沉槽1、初沉槽2外),藉由稀釋行為使放流水能符合放流水標準,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外,亦符合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核釋,屬水污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自112年09月2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