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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5/02/14
- 違規日期
- 2024/07/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管理辦法規定,貴公司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第4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染物質-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 ,記缺失點數4點。第6條第3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點數10點。第11條攝錄影監視系統-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4(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規定或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未保存一個月,記缺失點數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應改善完成記點缺失之項目,並檢具改善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3款及第11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民龍里臺灣大道二段二八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