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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12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違規日期
- 2017/07/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臺南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設置許可證(南市府環設證字第D0294-00號),並將堆置場作業程序核定於M01設置許可證中。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18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與操作許可證申請文書不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19日命M01製程停止試車並當日送達停止試車處分。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督大隊)稽查,經南督大隊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7月20日收受燃煤飛灰及燃煤底灰並堆置於廠內。貴公司未申請取得混凝土拌合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收受物料且堆置物料逾3,000立方公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混凝土拌合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6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於本案發生日前1年內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次數為2次(含本次),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