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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2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2/05
- 違規日期
- 2017/12/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事業領有本局所核發輸出許可文件,惟本局人員至該輸出許可申請文件中其一貯存場址(本市前鎮區國華2街2號)稽查結果,貴事業人員表示該貯存場已於106年11月20日租約到期,該貯槽目前係由李長榮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使用中,故稽查當時現況與前開經審查通過之「輸出許可文件」內容含520公秉容量之貯槽不符,本案涉及原許可輸出量應重新核算後提送審查,貴事業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南燕里中民路七六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國華二街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