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2-113-05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5/10
違規日期
2024/04/02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排氣時,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3月20日至貴公司安順廠進行第四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汞0.076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0.05 ng-TEQ/Nm3),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113年4月26日即日起停止第四套熱處理運作。 限改條件:113年5月15日前檢具試車計畫向本局申請試車,本局將另案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第四套熱處理廠試車計畫審查,待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委請專家進場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點暨附表第11項次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統一編號
0308474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