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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違規日期
- 2022/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於廢水處理設施初沉槽2(T01-2)設有一沉水馬達,該沉水馬達以軟管銜接至製程區內4座不明桶槽,查前述之廢水流向及貴公司製程區4座不明桶槽為許可未登載之廢水處理流向及單元,核違反水污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9月27日前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惟本案業經本局命停工、廢止許可證,免再檢具上述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