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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2/13
- 違規日期
- 2018/12/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從事再利用機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107年12月3日於IWR&MS系統勾稽貴公司106年11月至107年10月間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D-0902無機性污泥(107年2、3、8月)、R-1201廢鑄砂(107年4月)申報收受聯單量、收受貯存量及使用量未達收受質量平衡,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4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