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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勳棠畜牧場

文號
30-110-11006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11/25
違規日期
2021/11/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李勳棠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核發現貴牧場屬應申領廢水管理計畫之事業,惟未申領廢水管理計畫逕從事豬隻飼育,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及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5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竹田鄉二崙村忠義路九巷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57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