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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良畜牧場

文號
30-106-05002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5/31
違規日期
2017/04/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養豬業,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德協村德新路五一路
違規地址
屏東縣長治鄉德協村德新路4巷3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