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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02
- 違規日期
- 2022/07/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原案係貴公司於111年4月29日以華科(高)字第111042號函向本局提報專責人員「邱OO」離職一案並啟動代理機制(由「陳OO」代理職務,代理期間:111年5月10日至111年8月9日)。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即111年7月25日),惟貴公司遲至112年4月20日始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向本局提出專責人員變更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由系統預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西十三街一、一之二、一之三、三、三之二、三之三、五、五之二、五之三、七、七之二、七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加工出口區西十三街一、一之二、一之三、三、三之二、三之三、五、五之二、五之三、七、七之二、七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