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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文號
30-113-03001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3/18
違規日期
2024/01/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單位所屬東山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黃○○於113年1月1日異動,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九九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枋子林74之6號
統一編號
0412403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