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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1/15
- 違規日期
- 2024/09/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8406418)領有本局核發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540-00號),經本局於113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堆置區防塵網及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扣4點;2.車行路徑,路面色差,扣4點;3.出入口道路色差,扣4點;4.密閉式輸送系統之管道未完全密閉,扣4點。貴公司於113年10月23日(東柏)字第113102301號函提出陳述意見,經本局審視本案係因車輛車身夾帶泥濘後接續行經車行路徑及出入口,而造成兩處路面色差,因此認定本案之違規情形屬一行為,以造成出入口道路色差之終局行為計點4點,本案總計點數下修為12點,惟缺失點數仍高於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14年01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一八六巷二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一及三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