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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60029
- 處分日期
- 2019/06/18
- 違規日期
- 2019/03/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8年3月15日10時54分,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106-BR)載運粉狀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第壹、二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全車退運在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南區資源回收廠)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