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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金香店

文號
20-106-030009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3/09
違規日期
2017/01/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6日14時25分至本市鳥松區大昌路17巷32-1號稽查時,發現貴店(代表人:王○○)係從事香品製造加工業務,稽查時正營業中且現場正進行製香加工作業,惟未裝設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周界外有明顯製香惡臭異味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六五號附一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大昌路17巷32-1號
統一編號
2162021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