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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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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7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7/21
- 違規日期
- 2017/06/08
- 違反法條
-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環境稽查科於106年5月31日5時56分接獲1999通報,於三民區義華路、正忠路口路面有不明油漬,旋即派員於6時57分至現場稽查,稽查當時義華路、正忠路口鼎強自助餐(正忠路158號)於義華路路旁有貴公司所有之垃圾子車且雙方簽訂有合約書,該垃圾子車底部路面有夾雜少量廚餘之餿水油漬,且鼎強自助餐門前於義華路(19m*4m)及正忠路(4m*4m)路面均有同樣之餿水油油漬,經貴公司106年6月8日吳○○至局說明,係受託清除鼎強自助餐之一般垃圾,該自助餐店將廚房產生之餿水油油包置於垃圾子車內,以致子車垃圾傾倒於垃圾車內,經垃圾車壓縮後,油包內之油水從車後兩側流出至路面,惟貴公司清除車輛於清除過程中,未防止事業廢棄物溢漏污染環境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3 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4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