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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11-12001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12/26
違規日期
2022/11/0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鍇霖公司)前於106年於本轄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107年於本轄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及場內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等案,經本府環保局以111年9月2日以屏府環廢字第11134169200號函限期於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鍇霖公司並於111年10月21日以不具文號函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轉陳環保署指導審查中,今於111年11月1日至現場稽查發現仍未清理完成。2.鍇霖公司前於106年於本轄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及107年於本轄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本局分別按上述地點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等相關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上述地號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告發處分,後經本局同意鍇霖公司改善期限展延至111年7月31日,先予敍明。3.鍇霖公司場內前因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1年7月11日以屏環廢字第11133146300號行政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111年7月31日前改善完成。南區隊於111年8月25日執行督察,發現鍇霖公司於本轄大響營段二小段、建興段棄置廢棄物及場內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等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情形皆仍未完成改善,續違反上揭法令規定。4.另因鍇霖公司於場中間貯存有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等廢棄物,該貯存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登載不符,又該等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於111年10月6日以屏環廢字第11134654800號行政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111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執行稽查時,發現於相同位置仍貯存有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等廢棄物,有同前次稽查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規定情事,皆仍未完成改善,續違反上揭法令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40002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統一編號
28392822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