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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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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50005
- 處分日期
- 2017/05/12
- 違規日期
- 2017/03/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事業固定污染源鍋爐燃料堆置區及爐渣出口發現,燃料堆置區堆置之燃料外觀帶有漆料之廢木片及夾雜廢塑膠(片)布等物,且於爐渣出口以磁鐵棒吸附結果,有大量鐵釘及金屬框架等物,判定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於現場使用之燃料為廢木材,其使用廢木材再利用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亦違反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次查有害事業廢棄物集塵灰貯存區,查有未依規定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未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爐渣)分開貯存及有8袋太空包裝之有害集塵灰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二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二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