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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10/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後龍分公司製程產出之廢鑄砂貯存地點,採露天堆置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之情事,且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製程污染防制設施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集塵灰(鉻含量8.12mg/l),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亦未依規定於網路申報廢棄物(集塵灰)產出、貯存、處理情形;又有害事業廢棄物集塵灰貯存地點未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廢鑄砂)分開貯存,且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並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份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3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七六號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後龍鎮溪州里勝利路29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