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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80011
- 處分日期
- 2019/08/16
- 違規日期
- 2019/06/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8年4月16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740100號函同意貴公司由代理人杜○○代理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其中已敘明代理期限至108年6月25日止,惟貴公司未於代理期滿前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南二路一號、南三路二號、南三路二號二樓、南三路二號三樓、南三路二號四樓、南三路二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加工出口區南二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