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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18
- 處分日期
- 2018/06/26
- 違規日期
- 2018/04/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107年4月24日派員於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機具(車號:430-BW) 未設置污水收集桶,顯已失去污水收集能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處分(一年內有違規紀錄,裁處日:106年10月19日、107年1月30日、107年5月10日,本次為第4次)。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 北林路 6 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